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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队**号,住海口市琼山区**村一出租屋,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某向冯某某(另案处理)借贷人民币3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 扣除所谓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收款25200元,约定每天还利息600元。2017年6月份,吴某某以同样方式再次借款3万元,同样约定每天还利息600元。之后,冯某某经常叫吴某某去酒吧喝酒,然后要求吴某某支付一半费用,冯某某以自己先垫付费用的方式肆意增加吴某某的欠款数额。2018年5月开始,冯某某以逾期未还款利息翻倍的方式(600元的利息逾期一天第二天利息需还1200,且第二天的利息照常还)将吴某某的欠款数额不断抬高至14万元,并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进行催债。吴某某被迫还了3万元。同年6月,冯某某再次将吴某某的欠款数额提高至20万元,并逼迫吴某某签下欠条。之后,吴某某无力偿还,被逼躲藏。冯某某不断对吴某某及其家人滋扰、威胁、恐吓,逼迫吴某某还款,吴某某父母被迫支付10万元。冯某某继续采用威胁方式进行催款,先后多次带着周某某、王某甲、施某某、王某乙、蒙某甲(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等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路吴某某家中,喝酒闹事、喷漆、口头威胁。吴某某一家不堪滋扰,有家不敢回,流离失所。因吴某某一家躲避,冯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所谓“悬赏令”查找吴某某。2018年8月29日晚,闫榆程看到吴某某在国贸**酒吧,遂通知冯某某,冯某某带着林滨、闫榆程(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吴某某带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坊。吴某某父母报警,冯某某等人和吴某某被带至金贸派出所。2019年1月16日晚,冯某某、林滨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夜宵店找到吴某某,围堵吴某某,逼迫吴某某还款,后因吴某某的朋友出面干预,冯某某等人才离开。

2017年3月份,被害人周某甲向冯某某借高利贷2万元,每个月利息是本金的12%,扣除第一个月2400元, 实际收款17600元。同年4月份,冯某某要求周某甲支付2400元作为第二个月的利息,周某甲没有钱支付,冯某某称每日要收200元罚息,5月份翻至400元,6月份翻至800元,以此逐月翻倍计算罚息。2017年7月,冯某某要求周某甲回到龙华区丘海大道**号**村家中商谈还款事宜,并威胁周某甲如果不回就到其家中闹事。当天,周某甲回到**村遇上冯某某,被冯某某等人叫到车上,冯某某等人要求周某甲还款10万元,周某甲称没有钱还,遭到冯某某的人殴打,并威胁称如果不还就一直跟踪周某甲。周某甲被迫在冯某某事先准备好的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同年12月,冯某某打电话给周某甲约见面,之后向周某甲索要欠款20万元,并威胁不交就去找周某甲家人要钱。在周某甲的恳求下,冯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欠条逼迫周某甲签名, 并将罚息提到800元计算,逐月翻倍。2018年2月27日, 冯某某打电话催周某甲还款,并称不还就到其上班的酒吧闹事,周某甲被迫与冯某某见面商谈,期间冯某某带来的两名男子殴打周某甲,冯某某拿出一张28万元的欠条逼迫周某甲签名。因周某甲一家不堪冯某某等人滋扰,被迫离开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号**村**栋**房的家。同年3月12日,冯某某带领王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等人到周某甲家,未找到周某甲一家人,遂在楼道和走廊喷上红色油漆。之后, 冯某某带领吴某甲、蒙某某、王某乙、蒙某甲、周某某等人多次拿高音喇叭在小区内广播,清明节还在周某甲家门口摆冥币、死人衣服,烧香,逼迫周某甲还款。周某甲被迫逃跑躲藏,至今未归。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事实中,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伙同他人到被害人的家里进行恐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蒙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高彩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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