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水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荔波县**乡**村**寨。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现已查明: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于2020年3月23日8时30分左右驾驶一辆贵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母亲被害人韦某某从**乡**村**寨往**村方向行驶,10时25分左右经荔波县C061村道4公里+500米处时,摩托车在下坡行驶过程中前部与道路右侧山体碰撞,造成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已得到被害人的其他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已取得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