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0121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某某乙与陈某某(另案处理)、某某丙(另案处理)合伙以8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南宁市青秀区**镇**村15林班134.1小班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片区林木巨尾桉75.2立方米。
本院认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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