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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盗窃案)_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1********,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

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窜至双江县**小区**幢**单元**室唐某某家,趁无人之机,撬开唐某某家摆放在卧室的保险柜,盗窃保险柜内的现金37000余元,以及金戒指15个、吊坠10余个、耳环3对、3颗黄金象牙吊坠,价值15万余元,共计损失18万余元。当日晚21时许,唐某某返回家中发现保险柜被撬盗遂报警。经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用于撬盗保险柜的菜刀一把、首饰盒等物,提取了菜刀和首饰盒的附着生物检材送检,将菜刀和首饰盒附着生物检材DNA结果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经比对,比中蒙某某。2019年10月24日,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蒙某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蒙某某涉嫌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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