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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9********,布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能办理贷款的虚假广告。同年6月26日,被害人薛某某看到该广告后,就与蒙某某进行联系,表示想要贷款。蒙某某叫薛某某在手机上安装**APP,并发送了一条购买电子购物卡的链接给薛某某,叫薛某某在**APP上购买了998元的电子购物卡。蒙某某以帮助提升额度为由,叫薛某某将该电子购物卡的卡号和密码告诉自己。尔后,蒙某某将该电子购物卡的资金用于充自己的手机话费和Q币等支出。同年7月5日至7月6日,蒙某某以前款998元被京东冻结,需要资金解冻为由,两次骗取薛某某的钱款,分别为人民币934元和1100元。蒙某某将骗取的这2034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的亲属将人民币3032元退还给被害人薛某某。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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