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侦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冉某某因琐事与何某某(另案处理)、敖某某(另案处理)在QQ上发生争执而相约打架。后冉某某邀约蔡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前去打架,何某某一方也邀约谭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前往打架地点。12月28日凌晨1时许,蒙某某、冉某某、蔡某某与何某某、敖某某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新世纪网吧发生打架,冉某某在打架前因害怕造成严重后果而将其携带的一把榔锤丢弃于垃圾桶,冉某某到现场与对方何某某等人互相推搡,后冉某某被对方的谭某某等人持刀捅伤腰部、背部等处,致冉某某右肺破裂。敖某某等人持刀捅向蒙某某,蒙某某双手握住对方手腕,抵挡不住后见势逃跑。冉某某邀约的蔡某某到现场后未参与斗殴。冉某某一方未造成何某某一方人员受伤。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冉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案发后向丰都县公安局报警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临床)[2020]5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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