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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虚开发票)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3********,侗族,初中文化,湖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17年逐步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后,减少了从制药企业到医院的流通环节,湖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按照原来的模式为药品推广人提取药品推广费用。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系**公司河北省销售总经理,为了解决管辖区域药品推广人员的推广提成及费用,2018年5月,蒙某某以妻子杨某某和姐夫杨某某的名义在怀化市通道县分别成立了通道**医药市场调研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和通道**市场调研部(以下简称**调研部),在该两家服务部与**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自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蒙某某安排临时聘请的兼职会计刘某某根据**公司提供的金额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价税合计6581481元,**服务部和**调研部收到报账后,将资金按照**公司制作的资金分配明细表分别支付给相关推广人员。

2019年11月28日,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蒙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追缴通道**医药市场调研服务部人民币2万元、通道**市场调研部93379元、刘某某1.5万元、蒙某某人民币75593元,未随案移送,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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