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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女,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2001********,汉族,广西**技术学院**级学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号,住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浙江**(宁波)律师事务所。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马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改名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经理,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上述公司,担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设置有行政部、销售一部至七部,建立网站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网络推广,专门针对意欲出售古董的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以马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具体诈骗方式如下:先由行政部网络客服收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交由销售部,再由销售部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或将“古董”拍照、邮寄至公司,而后采用鉴定师鉴定、办理鉴定证书、谎称参加拍卖会、展销会等手段进行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鉴定费、证书服务费、拍卖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担任上述公司业务经理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5.1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退出个人全部诈骗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转账记录、业绩报表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脏退赔情节,且系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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