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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贩卖毒品案)_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绰号“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因寻衅滋事罪2012年11月9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月5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志鹏,广东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按照法律的规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灵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从犯罪嫌疑人蒙某兴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贩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4月份张某团贩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再贩卖给蒙某兴的证据链没有形成,认定蒙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明显不充分,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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