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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8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及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石路145号操作吊车吊运货物时,吊钩及货物滑落砸中随车工人被害人谭某某,其因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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