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办事处**号。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都匀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都匀市**砂石厂法人代表蒙某某于2006年开办的该砂石厂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该局刑事立案并移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决完毕。2014年蒙某某为扩大生产规模引进了几个股东增资扩股并任法人代表,后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将原址的山林再次开挖生产至2017年6月19日因都匀市环东路二期征占工地后停工。2017年8月31日该砂石厂法人代表变更为唐某某。2017年7月10日经都匀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二次复勘现场出具的调查报告,驭兴砂石厂未批先占用林地0.7463公顷(11.194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4立方米。该公司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及砍伐林木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都匀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两份调查报告结论存在矛盾,调查图差异较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滥伐林木数量达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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