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涪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蒙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林木卖与尹某某(另案处理)砍伐,立木蓄积共计15.649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蒙某甲系本案林主罗某某的儿媳妇,其没有为买树人指定自家林权界限,没有收到卖树所得款项。证实蒙某甲滥伐林木罪的证据不足。一方面,购买林木的中间联系人骆某某证实其没有和林主见过面,只大概知道对方是一名中年女性,骆某某与蒙某甲之间的通话记录显示二人在滥伐林木前后有过通话联系,但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系蒙某甲将自家林地卖出。另一方面,蒙某甲的第一次供述证实其同意卖树子并让自己的父亲蒙某乙帮助指定林权界限,但之后的辩解称罗某某是林主并同意的卖树子。罗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作为林主同意卖树子,并将林权界限指给蒙某乙,再由蒙某乙指给买树人,卖树所得款项用于自己治病。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认定蒙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