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2月24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3月24日乐业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3时许,被不起诉蒙某甲因不满其堂叔蒙某乙一家的所作所为,酒后持两把菜刀冲进蒙某乙家威胁蒙某乙夫妇,并致蒙某乙之妻黄某某脖子及肩背部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甲因个人恩怨,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