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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蒯某某敲诈勒索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蒯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9月13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于2008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不起诉人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蒯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蒯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蒯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同年6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日、同年7月17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9日、同年6月3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蒯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存在数万元债务纠纷,后黄某某无钱偿还债务,被不起诉人蒯某某采用言语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黄某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以37万元价格卖掉,2018年12月14日在本区**街道**家园**幢**室蒯某某采用虚高借款和利息、编造辛苦费、找人帮忙的费用等理由,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了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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