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9时15分,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从大竹县庙坝镇往大竹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210国道2003公里200米处(清水镇政府门口路段),将公路上的行人龚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同年11月5日,被害人龚某某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拨打电话120求助、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支付龚某某住院费93577.13元,安葬费53500元,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外,另付给死者近亲属7万元,死者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蒲某某从轻处理。
2019年11月7日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龚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0月30日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一)肇事小轿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二)制动系符合第7条相关要求;(三)灯光符合第8条相关要求。2019年11月1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蒲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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