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系聋哑人,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2001,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丰县清坪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公司印章罪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去到本市谢岗镇黎村胜世麟纸品加工店,盗走唐某某放在该处的银行存折(户主胜世麟纸品加工店)一本、现金80元。2020年6月26日,蒲某某通过微信找到一名男子(另案处理)伪造了“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谢岗崖山支行”的印章一枚,并于同月27日14时许,持上述印章与存折到到谢岗镇黎村农村商业银行取款,此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民警到现场将蒲某某抓获归案。经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谢岗崖山支行证实,上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谢岗崖山支行业务公章19”的印章系伪造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唐某某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