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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醉酒后驾驶川C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连霍高速1954公里(武威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7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送检的蒲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97mg/100ml。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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