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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曾用名蒲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单元****住成都市温江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一餐馆吃饭喝酒,次日0时许,蒲某某驾驶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由北打金路口方向沿红星路往红星桥方向行驶。0时19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武成大街至新华大道方向)红星桥上桥桥墩处路段时与桥墩、护栏相碰,致车辆、桥墩和护栏受损。经群众报警,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将蒲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后,蒲某某对损坏物品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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