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酒后驾驶川A*****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武侯区金雁路“豪麦纯K”KTV出发往晋阳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抽血,其血液乙醇浓度为 1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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