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9********,甘肃省临洮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务工人员,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3时30分许,蒲某某和其工友在皋兰县**厂员工宿舍内喝白酒至当日15时30分许,后蒲某某驾驶牌号为甘******的中华牌小型轿车载着其妻弟王某某、工友王某某,沿黑石镇工业园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黑石镇工业园区三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蒲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民警遂将其被带至皋兰县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427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蒲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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