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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9********,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专文化,系自贡市**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新村*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1时27分,犯罪嫌疑人蒲某某驾驶川CC****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华商停车场方向沿紫薇路往新加坡花园停车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紫薇路水岸豪庭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蒲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7.7mg/100ml。

归案后,蒲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②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户口信息③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⑤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⑥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二、证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讯问蒲某某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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