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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P号白色吉利牌小轿车从本市鱼化二路路边出发,沿丈八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八路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被查获。经鉴定,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0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量结果、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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