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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84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CU****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柏林小区出发往白马凼方向行驶,行驶至石桥铺环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公安人员对蒲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蒲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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