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的二轮摩托车,从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出发经大石路、石油支路、经纬大道,在经纬大道车管所附近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蒲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呼气测试及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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