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土家族,大专文化,无锡市锡山区**包装厂员工,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佳园**区**号**室(户籍在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G****的小型轿车,从本市锡山区荡口古镇出发,沿本市新吴区泰伯大道行驶至夏莲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mg(乙醇)/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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