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142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9日1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二轮摩托车(乘坐胡某某、许某某),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鄠邑区三过村出村路十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蒲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84.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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