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现住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门**室。2020年7月1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酒后驾驶黑B****3号小型轿车沿富区龙江路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江路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犯罪嫌疑人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5.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抽血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95.6mg/100ml,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蒲某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良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