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56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7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酒后驾驶浙F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广平路解放街路口处,与姜某某驾驶的浙F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达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已赔偿被撞车辆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