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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西充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栋**楼开始经营**鞋厂,至2020年4月,蒲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拖欠李某某等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60080元。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8月29日,蒲某某已结清全部员工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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