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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承包了河莞惠高速公路项目平潭路段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某某,而后拖欠李某某班组13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40939元。2020年3月19日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阳区人社监字【2020】第992号),责令蒲某某足额支付李某某班组工人工资,但蒲某某拒绝签收。2020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重庆市**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支付13名工人工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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