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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挪用资金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卫市*甲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系中卫市*乙有限公司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二楼房屋。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中卫市*甲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管理部,其所在部门负责中卫市*甲有限公司及中卫市*丙有限公司、宁夏**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马某甲)的车辆GPS服务管理。2018年年初,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其位于中卫市*甲有限公司办公室的电脑进行“网络博彩”赌博。因蒲某某将公司收取的GPS服务费存于其个人银行卡内,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三十余万元GPS服务费用于赌博活动,其行为被公司副总经理马某乙发现后,蒲某某将挪用的款项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蒲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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