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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20时许,在隆尧县**镇**村刘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因为打麻将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韩某某首先对蒲某某动手,二人随后发生相互打架,后被人拉开劝走;随后在本村**超市门前二人又发生相互谩骂和打架,后被人拉开劝走;韩某某后来在路上拿了一根木棍去蒲某某的家中找蒲某某,在蒲某某家的巷子口看到蒲某某手持铁锨后用木棍殴打蒲某某,当时蒲某某躲开后手持铁锨拍在了韩某某头部,造成1、韩某某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顶部硬外血肿系轻伤一级;2、韩某某右侧额骨骨折、双侧颞骨骨折、左顶骨骨折系轻伤二级;3、韩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蒲某某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嫌疑人供述:蒲某某供述;5.视频证据:案发现场监控;6.鉴定意见:被害人韩某某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害人韩某某手持木棍去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家中殴打蒲某某,蒲某某在自己巷子口处于防卫目的手持铁锨拍在了韩某某头部,蒲某某具有防卫目的,但是蒲某某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韩某某头部一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为蒲某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蒲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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