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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6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与妻子程某某在**街道**社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蒲某某对程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红砖、椅子殴打程某某,导致程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且赔偿了程某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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