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7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郭某某与其母亲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宿舍,向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讨要部分工钱900多元,在蒲某某进宿舍后,郭某某将门关上,两人因此引发争执。郭某某在附近捡到一条铁棍向蒲某某挥舞被王某某和张某某阻止后,其先动手用拳头打了蒲某某的左肩,蒲某某接着用拳头打了郭某某的脸部造成其面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左侧眼眶下壁及内侧壁骨折(属轻伤一级),郭某某再同拳头打了蒲某某的右手臂,后两人被王某某和张某某分开。
后民警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带回派出所,并于2020年3月19日对蒲某某和郭某某作出调解协议,两人自愿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赔偿被害人郭某某79800元。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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