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8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R5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元朗天水围丽湖居**座**楼**房。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18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6月12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张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其子张某丁、弟弟张某戊、弟媳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分别在中山市坦洲镇琪环村**润滑经营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产业园对面的工地、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斗门大桥**公司北侧工地无证经营收购、储存废机油的窝点,并通过自行向中山、深圳、珠海的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4S店或通过安徽籍老乡收购废旧机油,储存并使用过滤装置非法处置废机油后,再出售给珠海**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牟利。2018年,张某丙将其在中山坦洲的窝点搬迁至本市福溪村西坑尾园艺所北侧**区。期间,张某甲、宁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在本市和中山一带收购废旧机油,并使用过滤装置非法处置后,全部出售给张某甲牟利。
2017年,作为珠海**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上任后,在明知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系无证经营的情况下,仍委托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收购废机油后出售给其所在的公司。
2016年至案发,张某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609.145吨;张某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771.003吨;张某戊、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81.634吨;张某甲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275公斤、宁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825公斤、谭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1520公斤。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场所土壤检测:中山市坦洲镇琪环村**润滑油经营部土壤铬的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含有苯并芘、多氯联苯、总石油烃;中山市神湾竹排村斗门大桥**公司北侧土壤铬的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含有苯并芘、多氯联苯、总石油烃;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产业园对面工棚土壤铬的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含有苯并芘、多氯联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总石油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丙、张某己等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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