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线路维护员,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系**分公司季家镇线路维护员,明知侯某某(已判刑)等人欲盗窃电缆线,三次同意侯某某等人盗窃电缆线,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943.4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侯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得知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石桥村2组响水滩水库附近的电缆线可以盗窃,后侯某某等人至响水滩水库附近盗得**分公司100对0.4铜芯线约180米、50对0.4电缆线约120米、30对0.4电缆线约160米。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24.33元。
2.2019年1月的一天,侯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得知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曙光村东风水库附近有电缆线可以盗窃,后侯某某等人至曙光村2组盗窃**分公司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5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20米。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33.48元。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侯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得知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龙塘村村委会附近有电缆线可以盗窃,后侯某某等人至龙塘村村委会附近盗窃**分公司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20米。经鉴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85.6元。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4日退赔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收据、户籍信息;
2. 同案犯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分公司工作人员程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明知侯某某等人实施盗窃,仍提供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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