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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

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曾用名蒲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已死亡)、郭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在逃)等人在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余家墩**号程某甲经营的“重庆酸辣粉店”,因程某甲对吴某某等人买炒粉又表示不要的行为出语抱怨,吴某某等人即对程某甲不满,住在该店楼上的程某某同乡胡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此时返回店内,孙某某见状遂与吴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拉扯。程某甲予以制止并将被告人孙某某支开予以躲避。吴某某等人坚持让程某甲交出孙某某,并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蒲某甲等人携带械具前来帮忙,再次与孙某某、胡某某发生拉扯。程某甲见制止无效,遂电话告知正在KTV内唱歌的其弟程某乙(已判刑)上述情况。程某乙接到电话后又邀约与其在一起唱歌的朋友潘某某(另处)、程某丙、岁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胡二哥”(在逃)等人赶至现场。程某乙一行人赶至现场后与对方交涉时被对方一人打中鼻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便与对方发生拉扯导致打斗。吴某某一方持“洋稿把”、刀具,程某甲一方使用店内的塑料凳、菜刀、鱼叉等物品,张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作为互殴时的凶器。程某甲见制止事态扩大未能奏效,便拨打110电话报警。在斗殴的过程中,吴某某、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左背部刺创致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郭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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