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9********,回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5月30日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犯罪嫌疑人蒲某某被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崃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任某甲通过任某乙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与其丈夫饶某某(另案处理)自称在做粮食生意。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任某甲向不起诉人蒲某某及饶某某发送麦麸。2015年4、5月份,任某甲先后向不起诉人蒲某某及饶某某发送3车共计109吨麦麸,总价值约为15.6万元。后任某甲收到货款2万元,未收到货款13.6万元,事后不起诉人蒲某某及饶某某也未予偿还,两人与任某甲协商后出具了欠条。2019年不起诉人蒲某某被刑拘后,蒲某某偿还了13.6万元货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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