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1月20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1日、12月17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将其个人身份开设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协助转移诈骗赃款。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过统计,郭某某、黄某某、岳某某等10名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共人民币137739元通过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的账户转移。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和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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