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东怡街16号11栋3单元1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4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蒲某某自称是国安局的人,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店铺讨论其赵某某的兄弟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并以办案经费为由,多次向赵某某索取钱财,并且出去玩乐让赵某某买单,称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找漏洞最后可以释放其兄弟,后在被害人赵某某知道其兄弟已经被判决后才知道自己被骗,至今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尚未归还其钱财,共计21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实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存在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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