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7********,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某某,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另案起诉)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王某某提供赌资3万元、为参赌人员符某某供赌资3万元、为参赌人员保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为参赌人员张某某提供赌资7万元,共计非法获利6000元。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11日蒲某某向本院涉案财物专户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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