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43********,汉族,初中,中共党员,企业退休职工,住旺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旺苍县水磨乡供销社工作时,因值班守护需要购买了火药枪两支。1998年,蒲某某调动到大河供销社工作,将这两支火药枪带至该单位用于值班守护。2004年,被不起诉人蒲某某退休时,将这两支火药枪拿回**乡**村家中,用于驱赶野生动物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2019年6月25日,旺苍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蒲某某家中查获两支火药枪和少量火药、铁砂子。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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