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名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0********,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是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殷某某(被不起诉,下同)、连某某(被不起诉,下同)三人使用电捕鱼设备在雅安市名山区茅河镇龙兴村铁溪河冯桥墩子附近小河中捕鱼,共捕得鲫鱼10条,总重量为0.64公斤。
雅安市名山区发布的禁渔公告中2020年度禁渔范围为全区所有天然水域,秋季禁渔期为2020年8月20日0时至2020年9月25日24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蒲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殷某某、连某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等人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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