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曾用名蒲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7********,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岑巩县公安局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蒲某甲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BG****号小型轿车,从岑巩县思旸镇往岑巩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岑巩县迎宾大道100米处(岑巩县贵阳银行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3.13mg/100ml。
本院认为,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蒲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蒲某甲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蒲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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