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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甲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曾用名蒲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居住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无证驾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他人的宗申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川******已被注销)行驶至蓬溪县人民医院外,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对蒲某甲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蒲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蒲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醉酒程度低,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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