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23日至6月20日、2019年8月4日至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2019年9月4日至9月19日)。
通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蒲某甲一家人驾驶车辆在通江县麻石镇土顶子村与平昌县喜神乡交界处路段时,因车辆行驶问题与平昌县喜神乡居民周某甲发生争执。后蒲某甲兄长蒲某乙下车与周某甲发生争执抓扯,抓扯过程中致周某甲嘴角受伤。周某甲受伤后电话告诉亲属自己被人殴打,随后其父亲周某乙、兄长周某丙、兄嫂程某甲、表叔王某某驾车赶到现场。周某丙到现场后询问:“是哪个打了人的?”蒲某甲侄儿蒲某丙回应道:“老子打的人,你咋的?”周某丙便欲上前抓住蒲某丙,蒲某丙打了周某丙一拳,双方随即发生抓扯打斗。在此过程中,蒲某甲将王某某眼睛打伤;其兄长蒲某乙将周某丙头部打伤;其侄儿蒲某丙将周某乙摔倒在地,后其兄长蒲某丁将欲起身的周某乙推滚至公路边的水沟中致周某乙受伤;其兄嫂程某乙持松树棒将程某甲手臂打伤。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乙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丙本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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