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11952********,汉族,甘肃省临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所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蒲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蒲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蒲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害人刘某乙在甘州区沙井镇东五村林场草地上,驾车驱赶了犯罪嫌疑人蒲某乙等人的羊群,犯罪嫌疑人蒲某乙与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蒲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刘某乙殴打致刘某乙右侧4—9肋多发性骨折。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伤势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认定蒲某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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