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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甲故意伤害罪)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蒲某甲,女,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村,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渭源县*****社村民李某某与邻居蒲某乙因房屋地界在李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撕扯并致双方倒地,倒地后蒲某乙与李某某相互用拳头殴打时,蒲某乙之女蒲某甲上前将李某某殴打,致李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蒲某甲和李某某自行和解,赔偿李某某98000元。

本院认为,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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