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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甲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犯诈骗罪,2007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1时许,蒲某乙(另案处理)伙同其子被不起诉人蒲某甲,持自制的火药枪到梓潼县长卿镇中心村13组野猪林打猎,由蒲某乙持枪射击,蒲某甲帮忙捡拾猎物和照明,当晚蒲某乙和蒲某甲共猎杀7只“竹鸡”和1只“野鸡”。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杀的7只“竹鸡”全部为灰胸竹鸡(Phasianuscolchicus)、猎杀的“野鸡”为雉鸡(Bambusicolathoracica),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俗称“三有”动物。根据《梓潼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梓府通告〔2019〕6号),每年1月至12月为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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