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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蒲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381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丹江口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住丹江口市**路**小区**幢**单元**楼。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自2020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蒲祥在经营丹江口市**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过程中,拖欠庞某某、盛某某、柯某某、高某某等73名员工2018年至2019年工资1201731.1元。2019年4月16日和2019年10月23日,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上述三家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蒲祥有支付能力仍未支付工人工资。截止到2020年9月25日蒲祥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蒲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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